公投法第三十條(節錄):

有關法律、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,行政院、直轄市、縣(市)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、自治條例提案,並送立法院、直 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審議。立法院、直轄市議會、縣(市)議會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。

經創制之立法原則,立法機關不得變更;於法律、自治條例實施後,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。

鬼周譯注評:

白話文就是,公投成功,行政院就要在三個月內趕緊去急就章地去擬定那個相應的法律,然後送立法院議會打架,不是啦,是審議。
立法之後,不管實際執行上有無任何困難,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。

聽起來很可怕嗎?不要怕,因為還有……公民不服從,林北美送啦!然後那案就躺平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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